Article 13

In force

城市公共汽电车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同一线路市区同向相临站点间距按照三百米至五百米设定,郊区同向相临站点间距按照五百米至一千米设定,可以根据客流需求适当调整;

(二)同一线路同一站名的上、下行站点间距一般不超过一百米;

(三)设在交叉路口的站点应当与渠化标线保持适当距离;

(四)同一街路上的不同线路一般使用同一站点;

(五)不同线路的同一站点使用统一的站名;

(六)与轨道交通站点便捷衔接,与轨道交通站点出入口的接驳距离不宜大于五十米,并应当与慢行交通网络顺畅衔接。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