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养老服务需求等情况,制定并发布本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对健康、失能、经济困难等不同老年人群体,分类提供生活照料、康复照护、社会救助等适宜的基本养老服务,明确服务对象、内容、标准和支出责任,并适时调整。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在全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基础上适当增加服务内容,提升服务水平。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