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4

In force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特困老年人供养,是指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给予供养;

(二)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体娱乐、托养等服务的房屋、场地、设施等;

(三)失能老年人,是指按照国家规定评估确认的生活不能自理或者不能完全自理的老年人;

(四)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是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者死亡,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家庭;

(五)安宁疗护,是指为老年患者在临终前提供身体、心理、精神等方面的照料和人文关怀等服务,控制痛苦和不适症状,以提高生命质量,帮助患者舒适、安详、有尊严地离世。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