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老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养老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养老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养老服务改革发展,健全养老服务网络,优化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专业支撑、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供给格局,强化以失能老年人照护为重点的基本养老服务,健全分级分类、普惠可及、覆盖城乡、持续发展的养老服务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与本行政区域老年人口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