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养老机构应当与入住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养老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和养老服务协议向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建立健全服务安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按照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档案资料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服务协议期满后五年。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