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构建并完善县级统筹指导、街道(乡镇)区域联动、社区(村)就近就便的三级养老服务网络,为老年人提供高质量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加强县级综合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建设,促进县域城乡养老服务资源的互动和高效利用,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提供指导和协调。

加强街道(乡镇)区域养老服务能力建设,根据辖区面积、老年人口规模和养老服务需求,统筹设置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发挥专业照护、服务转介、资源链接等作用。

加强嵌入式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互助性养老服务站点建设,完善长期抚养、短期托管、上门服务等功能,推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站点与社区养老机构、公共服务设施有序衔接,构建“一刻钟”居家养老服务圈,实现街道和社区养老服务全覆盖,满足老年人就近养老服务需求。

加强农村养老大院(农村互助养老站点)、邻里互助点、老年活动站等村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发展农村互助性养老服务,探索设立村级“农村养老服务管家”等相关助老岗位,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