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禁止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和改变房屋或者设施的用途,侵占、损坏公共场地、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堆放杂物、饲养动物、种植植物、摆摊设点等;
(二)在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上违章搭建、违规悬挂、张贴、涂写、刻画;
(三)从建筑物中向外抛掷物品;
(四)无序停放车辆;
(五)违反规定私拉电线为电动车辆充电;
(六)携带电动车辆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七)在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公共门厅、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辆或者违反用电安全为电动车辆及其电池充电;
(八)不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在地下室、地下车库等安装充电设施;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业主、物业使用人均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Local Regulations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