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经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认定为极高风险区,且无法通过工程治理消除风险的区域内的村(居)民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避险搬迁安置方案配合搬迁。
对拒不配合避险搬迁的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实施强制避险搬迁:
(一)避险搬迁安置方案已依法公示,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搬迁,经采取劝导、责令限期搬迁等措施并经书面催告仍不搬迁的;
(二)因拖延或者拒绝搬迁导致公共安全或者他人生命财产面临紧迫危险的。
当事人对强制避险搬迁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避险搬迁决定的执行,但依据法律规定需要停止的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