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为了保证地质灾害危险区内村(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对发生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不宜采取工程治理措施的,可以采取避险搬迁方式。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方案,明确搬迁范围、安置地点、搬迁安置补助标准等事项,并听取有关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的意见。避险搬迁安置方案在实施前应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避险搬迁安置方案确定后,相关搬迁范围内的群众应当配合搬迁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组织群众有序搬迁。村(居)民避险搬迁有特殊困难的,政府应当给予帮助。

鼓励和支持村(居)民自行向非地质灾害区域的县城、集镇或者其他适宜的安置区避险搬迁。

Local Regulations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