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商品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文明经营,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欺诈、诱骗、误导消费者,不虚假宣传,不强迫消费;

(二)不违规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三)不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式从事经营活动;

(四)不违规排放油烟,不乱倒餐厨废物;

(五)及时清理经营活动产生的垃圾和杂物;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