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价格认定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价格认定:

(一)国家规定有计价标准和计算方法的,按照有关规定计算;

(二)属于市场调节价的,按照市场中等价格计算;

(三)未完工半成品,按照完工程度和成本计算;

(四)已使用物品无法取得市场价格的,按照其综合成新率、尚存价值或者残值折合计算;

(五)已经灭失或者状态已经发生改变的,可以根据提出机关认定或者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共同认可的证据材料,比照价格认定基准日同类实物状态的价格水平或者根据正常使用状态予以合理折旧计算;

(六)属性特殊、专业性强等无法取得市场价格的,可以聘请相应的专业人员或者专业机构予以协助,根据相关行业从业人员、专家或者专业机构意见计算,聘请费用由价格认定机构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