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制定并落实引导、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完善服务机构和队伍,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发展以及生产经营等活动提供相应的便利和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