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办理流程,畅通退出渠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水利、林业、供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无农民成员实际参与、无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停止运营的,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引导其自主申请注销登记。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