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账户除记载法律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记载下列内容:

(一)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给该成员的份额;

(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给该成员的份额;

(三)成员从本社得到的盈余返还和剩余盈余分配等内容。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转让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章程未作规定的,经成员(代表)大会决定,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不得转让。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