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
非货币出资的,按照章程规定进行评估作价;章程未作规定的,由成员(代表)大会评估作价,也可以经成员(代表)大会同意,委托中介机构评估作价。
以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出资的,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出资年限不得超过耕地、林地等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