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3In force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法制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预算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合并、撤销及名称变更,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决定。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5Article 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