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保健用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吉林省保健用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保健用品生产要求的场所、设备设施和卫生环境;
(二)具有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保健用品生产企业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生产现场核查。省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会同生产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对生产企业的生产环境、生产条件、设备以及质量保证体系等进行现场核查,出具现场核查意见。
生产场地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生产现场核查。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