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古树名木原则上实行原地保护,不得移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情形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移植申请并提交相应的移植和养护方案,按照涉及古树名木的最高保护等级,经认定该古树名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核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移植费用和移植后五年内的养护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古树名木的生长状况可能危害公众生命安全,采取修剪、支撑等防护措施仍无法消除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相应的移植和养护方案,按照管理权限报有关人民政府批准。移植费用和移植后五年内的养护费用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移植的必要性和移植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论证。
移植古树名木应当就近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