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不得授意、指使、强令统计调查对象提供虚假统计资料。

对授意、指使、强令提供虚假统计资料,以及采取其他方式干扰、限制、阻碍统计工作的,统计人员应当拒绝、抵制并如实记录有关人员的姓名、单位、来文来函时间、内容和形式等,做到全程留痕、永久保存、有据可查。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9,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