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血站未按照规定对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灭菌,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使用后未予以销毁、再次使用的,依照有关医疗器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9,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