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
- Issuing authority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18, 2025
- In force from
- December 1, 2025
- Articles
- 17 articles
(2025年6月25日舟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5年7月31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的相关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组织销毁、处置没收的烟花爆竹和生产经营单位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
民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管理的相关工作。
(一)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
(二)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
(三)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四)军事设施保护区;
(五)山林、草场等重点防火区;
(六)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七)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八)饮用水源保护区;
(九)高层建筑、商品交易市场、宗教活动场所、公墓区、停车场;
(十)法律法规以及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由公安机关组织有关单位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有关单位应当落实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除下列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一)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五、正月十四至正月十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
(二)因重大传统节日、重要民俗活动、重大公共活动,市、县(区)人民政府决定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加强监护。
(一)不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时间提供燃放服务;
(二)不得为非法燃放烟花爆竹提供协助或者便利。
倡导使用安全、环保的方式替代燃放烟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