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8

In force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多元化、立体化、智能化的生态环境全要素监测体系。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生态环境监测设施管理制度,保障监测设施正常运行,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安全性。

在本市从事环境监测的机构应当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开展监测。

Local Regulations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