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生态文明之都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生态文明建设,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自觉遵守生态文明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对涉及公共利益的生态文明建设重大决策,有关部门在决策前应当听取公众意见。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将生态文明建设内容纳入管理制度、村规民约等,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宣传。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态文明公益宣传,发布生态文明公益广告。

对积极履行生态文明建设社会责任、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褒扬激励。

Local Regulations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