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健全以排污许可制度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体系,并与环境影响评价、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环境监测、执法监管等制度相衔接,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如实填报排污许可申报材料,依法编制和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制定污染物治理设施操作规程并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排污单位因设备拆除、厂区搬迁等原因不再发生排污行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注销排污许可证,并在相关平台上公告。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