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从事旅游客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应资质、资格。
旅游客运车辆、船舶等应当投保法定的强制保险,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配备并运行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车内录音录像设备以及消防、救生等安全设施设备。
经批准从事旅游客运的车辆、船舶应当在核定经营范围内运营,并按照包价旅游合同和旅游包车合同、包船合同的行程约定,在车籍、船籍所在地或者经营者所在地与旅游目的地之间通行。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