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年度计划,建立健全旅游业发展综合协调机制,制定和实施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旅游资源保护利用、文旅融合发展、区域旅游合作、旅游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和旅游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辖区内的旅游资源保护利用、旅游安全保障、旅游秩序维护、旅游者权益保护等具体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