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督促、协调、指导电动车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的建设。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车充电设施建设,满足电动车充电需求;对已建成的住宅小区以及小区地下停车位,应当加大投入力度,推动电动车充电设施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以及小区地下停车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划并配套建设电动车充电设施。

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应当配备相应消防设施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即自动断电功能。

Local Regulations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