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区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内部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及其职责,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二)对公用部位进行防火巡查,重点对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连廊、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作业场地是否畅通,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关闭,以及消火栓、灭火器是否正常进行检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至少开展一次灭火逃生演练,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对巡查、检查和检测的相关情况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并存档备查;
(三)做好居民住宅区内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的消防安全工作;
(四)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应当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实行消防控制室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每班值班人员不少于两人并应当持证上岗;通过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实现远程操作消防控制室所有控制功能的,可以单人值班;
(五)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