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统筹协调、监督管理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助、指导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选举和换届、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
(二)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三)测评业主委员会年度工作;
(四)负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备案工作;
(五)参加物业承接查验,指导、监督物业服务项目移交和接管;
(六)参加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调整等工作;
(七)指导、检查、监督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义务,配合采集物业服务信用信息;
(八)组织召开辖区内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问题;
(九)受理并依法及时处理物业管理方面的投诉举报,依法调处物业管理纠纷;
(十)依法行使相应的行政处罚权;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负责物业管理的工作人员。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具体工作,在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时,协助做好相关人员推荐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