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业主可以对物业实施自行管理或者部分自行管理。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指导、协助。

自行管理或者部分自行管理的方式、内容、标准、费用收取等事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侵害业主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区域内电梯等具有专业技术要求的共用设施设备的定期检验、维修和养护,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或者人员实施;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无资质要求的,可以由业主自行管理。

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对物业实施自行管理或者部分自行管理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Local Regulations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