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

国家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平安建设主管机构予以约谈、通报、挂牌督办,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落实平安建设工作措施,基层基础工作薄弱,导致社会治安秩序混乱的;

(二)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较大的危害国家安全事件、群体性事件、刑事犯罪案件、生产安全事故、公共安全事件、网络安全事件的;

(三)平安建设工作考核评价不合格的;

(四)对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公共安全、治安问题等,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治理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