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障校园及周边安全,监督、指导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等单位落实安全责任,建立突发事件的报告、处置和协调机制。
教育、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等部门加强校园及周边安全管理,指导和协助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
教育、民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留守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境学生档案,并做好未成年人信息保护工作。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关爱帮扶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