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平安建设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常态化扫黑除恶工作机制,依法预防和打击有组织犯罪,完善涉黑涉恶案件和线索移送、办理机制。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完善涉黑涉恶案件和线索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电话、邮箱、信箱,落实举报人和证人保护措施,拓宽线索举报渠道。有关部门发现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核查涉黑涉恶线索。
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互相配合、相互制约,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职能职责,预防和依法打击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