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拟定年度献血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献血、采血、供血和医疗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拟定献血屋(点)和临时采血点的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拟定自治州、县(市)临床用血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