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居民住宅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二)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三)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采光井、通风井、安全出口以及居住场所内停放电动车或者为其充电;

(四)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五)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六)遮挡、覆盖消防警示、指示标志;

(七)损坏电缆井、管道井的防火分隔;

(八)在电缆井、管道井、架空层、设备层、避难层、地下车库堆放杂物;

(九)违反燃气安全使用规定,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损坏燃气设备;

(十)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