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有关其他资料;
(二)查询、复制账簿、单据、凭证、文件、计算机存储信息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
(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经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