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电梯拟停用一年以上或者电梯停用超过一次检验、检测周期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封存电梯并且设置警示标志,落实必要的防护措施,在停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登记机构办理停用备案手续。启用已经停用的电梯,应当到原登记机构重新办理使用手续;停用一年以上的电梯重新启用前,应当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合格后,办理启用手续。
电梯经安全评估认定为报废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依法报废电梯,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报废的电梯不得转让、销售或者再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