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老年人口比例及分布情况,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5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区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未达到标准要求的,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予以完善。

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Local Regulat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