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市气象主管机构对升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发放《升放气球资质证》。未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升放气球活动。

从事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升放气球活动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应当在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审批许可决定后继续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升放申请。

升放气球活动必须在许可机构批准的范围内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无《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升放气球。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