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订立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订立合同,并及时公开信息。

招标人应当落实合同履约管理责任,积极推进合同履行和变更信息公开。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