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应当先请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直接否决投标。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内容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对于可能低于成本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应当予以甄别,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投标人未作出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无法证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否决其投标。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