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行为:

(一)未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的;

(二)要求投标人在指定地区注册或者设有分支机构、子公司的;

(三)要求投标人购买指定工程保险、使用指定的检验检测等服务机构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