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组织船舶污染防治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建立完善船舶水污染物交付、接收、转运和处置联合监管机制,定期开展联合检查。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负责长江干流船舶水污染物的交付以及水上接收转运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负责通过港口、码头、水上服务区接收船舶水污染物的监督管理;依法负责长江干流以外水域船舶水污染物的交付以及水上接收转运的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港口、码头、水上服务区周边水环境质量状况的监测和信息通报;依法负责船舶产生的危险废物在岸上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的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负责纳入市政管网或者公共转运处置系统的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在岸上转运处置的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