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船舶卸货完毕后或者进行检修、拆解前,应当在具备洗舱能力的洗舱站点对货物处所进行清洗,国家规定免于清洗的除外。洗舱水应当交付具备法定条件的单位接收。

船舶修造、拆解单位在对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船舶进行检修、拆解等作业前,应当按照规定核查洗舱情况;发现船舶需要洗舱但未洗舱的,应当及时向船舶污染防治主管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