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长江干流以及与长江干流相连的通航水域航行、停泊的船舶,以及船舶有关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

本条例所称船舶有关作业活动,是指船舶装卸、过驳、清舱、洗舱、修造、拆解、打捞、燃料供受、污染物接收等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