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数据,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包括公共数据和非公共数据;
(二)公共数据,指本省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交通运输、教育、医疗、文化旅游、体育、环境保护等公共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数据,以及中央国家机关派驻本省的机关或者派出机构根据本省应用需求提供的数据;
(三)非公共数据,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所产生、获取或者加工处理的各类数据;
(四)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销毁等。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