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省一体化的公共数据资源平台体系,建设、管理省公共数据资源平台,推动公共数据的汇聚和开发利用。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按照全省统一的标准统筹建设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公共数据资源平台,并与省公共数据资源平台对接。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通过公共数据资源平台开展公共数据的归集、共享、开放等工作,不得新建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跨业务、跨系统的其他同类平台;已经建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整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