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服务指导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牵头组织实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建设,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并按照职责做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工作。
省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和行业协会、商会,开展民营经济统计监测、分析,准确反映民营经济发展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园区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上级人民政府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措施,提升政务服务能力水平,加强对民营经济组织的日常服务指导。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