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常态化的政银企对接机制和融资服务机制,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措施,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融资信息对接、政策兑现、金融产品保障等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金融服务民营经济工作机制,为规模以上民营经济组织提供一站式金融管家服务;为有需求的规模以下民营经济组织提供金融顾问、金融跟踪协办等服务,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健全多层次民营经济组织金融服务体系,推进普惠金融体系建设,制定普惠金融专项信贷计划,按照市场化、可持续发展原则开发和提供针对民营经济组织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建立适合民营经济特点的授信制度和信贷流程,建立健全贷款尽职免责机制。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资信良好的民营经济组织融资提供便利条件,提高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等产品的比重,对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开展无还本续贷、循环贷款等业务,采取不动产二次抵押、资产授托融资、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等创新扶持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