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
- Issuing authority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30, 2025
- In force from
- July 30, 2025
- Articles
- 21 articles
(1996年10月16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3月30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22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4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25年7月30日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台湾同胞以在其他国家和地区投资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在本市投资的,以及居住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台湾同胞以个人身份在本市投资的,也适用本办法。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设立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向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不得对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进行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检查、罚款,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参加各类培训、评比、鉴定、考核等活动。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台湾同胞投资者有权拒绝并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并严格履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当事人未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台湾同胞投资者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转交有关行政部门处理的投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办理。